语言的真实性
话语认识论的共识真理理论
在西方认识论史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符合论的真理观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真理观预设了
主体与客体、语言与实在的二元分立,真理被看作主观认识与客观实在的符合,这种符合往往通过语
言对客观事物的表达来实现。这样,这种真理的有效性体现为语言表达的真实性。于是,“真实性如
何得到证明和检验”就成了认识论史上的难题。尽管康德已经提出了认识“从每个别人的立场上思
维”的主体间性原则,但他没有将这种原则贯彻到底,最后仍然没有摆脱主体—客体的意识哲学囹
圄。皮尔士在康德的基础上论证了科学研究的交往范式,提出了科学认识的共识真理论,但他的交往
观没有摆脱客观主义认识的框架,最后又将共识的标准定格在了真实性上。直到20世纪,前期维特
根斯坦等人还受这种符合论的影响,仍然将语言与实在对应起来。哈贝马斯对这一根深蒂固的真理符
合论进行了批判,试图摆脱其阴影,提出了有别于皮尔士的共识真理论。
哈贝马斯并不完全反对符合真理论对认识真实性的重视。在晚期,他还对真实性特别是话语真实
性加以强调。但是,在他看来,语言的真实性并不是真理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它只标明了认识主体与
客观世界的关系。而实际上,一次认识活动同时关联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这种关联分
别通过语言表达的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三种有效性主张来实现。所以,对哈贝马斯来说,一种认
识要想成为真理,不仅要求主观认识与客观世界的符合(真实性),而且要求认识活动与社会世界的
规范正当性,以及主观世界的真诚性。而对这三种有效性主张的论证,都是通过主体间的话语交往来
实现的。即使对于真实性的语言陈述而言,也“只有在合理话语的严格语用学预设的条件下经受住
了使之无效的努力,也就是说,只有在理想的认识环境中得到了论证之后才是真实的”。
标明主体间人际关系合法化的正当性和主观世界体验的真诚性的主张,更是要通过主
体间的话语论证来获得确认。因此,哈贝马斯将真理理解为话语主体通过语言交往而达成的共识。也
就是说,他的真理是通过话语这种基本认识方式来实现的。后来,他将“共识真理”就称为“话语
真理”。